海安市烟花爆竹禁放规定(2022年)
导语 2022年,海安市禁限烟花爆竹燃放规定更新,黄河路(含)以南、东海大道(含)以北、如海运河(连申线)以东等区域限制燃放烟花,请大家互相转告。
春节将至,倡议移风易俗永葆文明典范城,生态过年争当文明海安人。请广大市民群众自觉行动起来,主动参与其中,投入禁限烟花爆竹燃放全民战役,保卫生态文明美好家园。大家一起努力,过一个生态、文明、和谐的新春佳节,为了更美好的明天加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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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禁限放区域及时间
禁止在下列地点燃放烟花爆竹:
(一)国家机关驻地;
(二)景区、公共绿地、饮用水源保护区、河道等水利工程管理范围,文物保护、保存单位;
(三)高速公路,城市道路的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停车场、地下空间;
(四)易燃易爆等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周边二百米范围内;
(五)军事设施保护区,输变电设施安全保护区、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建筑工地,架空通信线路下方、输油(气)管线设施安全保护范围;
(六)学校、幼儿园、儿童福利机构、科研机构、养老机构以及周边二百米范围内;
(七)车站、码头等交通枢纽、医院、商场、集贸市场、公共文化设施、宗教活动场所等人群密集场所以及周边一百米范围内。
二、禁止在下列时间燃放烟花爆竹:
(一)中考、高考期间;
(二)南通市人民政府发布的重污染天气预警期间;
(三)市人民政府发布的重大活动保障期间。
三、限制在本市市区下列区域燃放烟花爆竹:
(一)黄河路(含)以南、东海大道(含)以北、如海运河(连申线)以东、通榆路(含)以西合围区域为限制燃放烟花爆竹区域。
(二)在限制燃放烟花爆竹区域内,除农历除夕至正月初五外其它时间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三)限放区域内全年禁止燃放礼花类、升空类、组合烟花类烟花爆竹。
四、法律后果
在禁止燃放地点、禁止燃放时间燃放烟花爆竹或违反燃放要求燃放烟花爆竹的,依照《南通市烟花爆竹燃放管理条例》,由公安部门责令改正,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相关违法信息将纳入公共信用信息系统。党员或者国家工作人员违反禁放规定被处罚的,由纪检监察机关依规予以处理。
【拓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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