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失业保险待遇核发办事指南

导语 南通失业保险待遇核发办事指南,包括联系电话,办理地点,受理条件,申报材料等信息,请看正文。

  事项名称:失业保险待遇核发

  事项编码:JS060000RS-QT-0016实施主体:南通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事项类型:其他事项承诺时限:1个工作日

  法定期限:1个工作日是否收费:否

  收费依据:

  联系电话:59001201监督电话:59000129

  办理地点:南通市政务中心人社局分中心窗口

  受理条件:1.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已经按照规定缴纳失业保险费满一年; 2.在法定劳动年龄内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 3.已经进行失业登记,并且有求职要求。

  申报材料:序号材料名称是否必须样例

  1身份证、社会保障卡、《就业失业登记证》、《南通市失业保险待遇审核表》及《职工养老保险手册》是身份证.jpg

  执法依据:序号依据名称依据内容发布部门发布时间附件材料

  1《江苏省失业保险规定》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以下简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失业保险工作,其设立的经办失业保险业务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具体承办失业保险工作,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负责办理失业登记工作。省人民政府2011.5.18

  常见问题:1.失业保险缴费比例是多少? 答:单位按照本单位工资总额的2%缴纳失业保险费,职工按照本人工资的1%缴纳失业保险费。 2.申请享受失业保险金有哪些条件? 答:失业人员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按照规定参加失业保险,所在单位和本人已按照规定履行缴费义务满1年;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已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 3.如何确定失业保险金的享受标准? 答:城镇户口的失业人员核定当次缴费不满10年的,按照失业人员失业前12个月月平均缴费基数的40%确定;缴费满10年不满20年的,按照失业人员失业前12个月月平均缴费基数的45%确定;缴费20年以上的,按照失业人员失业前12个月月平均缴费基数的50%确定。缴费截止2011年7月1日前的仍按40%执行。失业保险金最高不得超过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最低不得低于当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1.3倍。 农村户口农民合同制工人失业后,失业保险待遇分段计算,2006年6月30日前部分按当地同类城镇失业人员失业保险金的70%核定,缴费每满1年计发1个月,最长不超过12个月。2006年7月1日以后部分按城镇失业人员失业保险金标准核定。 4.如何确定失业保险金的享受期限? 答:城镇户口符合享受条件的职工,失业前所在单位和本人足额缴纳失业保险费的缴满1年,享受2个月,但最长领取期限不超过24个月。失业人员重新就业后再次失业的,缴费时间重新计算,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限可以与前次失业金领取尚未领取的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合并计算,但最长不得超过24个月。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重新就业后履行缴费义务不满一年再次失业的,可继续申领其前次失业应领取而尚未领取的失业保险金。失业人员多次中断就业,其没有核定过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限的缴费月份可以累加,累计满12个月的,可认定缴费年限满1年;累计满24个月的,可认定缴费年限满2年,依次类推,实行失业保险制度前符合国家规定的连续工龄视同缴费年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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