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度市区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有关标准

导语 南通本地宝小编为您整理了有关2016年度市区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有关标准的相关信息,希望能帮助到您。

  根据《市政府关于印发<南通市市区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的通知》(通政规〔2014〕3号)、《市政府办公室关于提高全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通知》(通政办发〔2016〕70号),现将2016年度(2016年7月1日—2017年6月30日)市区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有关标准确定如下:

  一、2016年度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筹集标准为94798元。

  二、2016年度被征地农民参加企业职工养老保险一次性补缴标准为:

补缴年限(年)

补缴金额(元)

补缴年限(年)

补缴金额(元)

15

98353

7

64801

14

95645

6

58261

13

92512

5

50879

12

88896

4

42639

11

84918

3

33467

10

80502

2

23328

9

75748

1

12115

8

70584

--

--

  三、2016年度被征地农民一次性补缴15年计发的基本养老金标准为:

年龄(周岁)

基本养老金标准(元)

年龄(周岁)

基本养老金标准(元)

55

985

63

1113

56

996

64

1143

57

1007

65

1178

58

1019

66

1218

59

1034

67

1274

60

1048

68

1342

61

1066

69

1440

62

1087

70周岁

及以上

1559

  四、2016年度按省政府93号令保障的养老年龄段被征地农民的养老补助金标准为682元。

  五、从2016年7月1日起调整崇川区、港闸区仍然留在基本生活保障体系内的被征地农民有关保障待遇标准,即:第二年龄段人员就业培训生活补助费和第三年龄段人员生活补助费标准由每月340元提高到每月360元;第四年龄段人员养老金标准由每月580元提高到每月682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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