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医保缴费年限规定

导语 南通医保缴费,参保人员应连续不间断参保至退休,时间连续实际缴费年限不少于15年,达不到最低缴费年限的,在办理退休手续时按当期公布的缴费基数和8%的费率,一次性补足,详见正文。

  一、缴费标准

  缴费标准分为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两部分。分别为:

  灵活就业人员、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的医疗保险费,应于参保年度的上一年12月25日前一次性缴纳。年中参保的,须在参保时一次性足额缴纳当年应缴纳的全部费用。

  灵活就业人员被单位录用的,可退还单位缴费之月起至年底预缴的医疗保险费。灵活就业人员在本统筹区外参保缴费的,凭有效的职工医疗保险参保缴费证明,可退还办理申请手续当年度预交的医疗保险费,但享受统筹待遇前的重复缴费部分不予退还。

  二、缴费年限具体规定

  1.参保人员连续不间断参保至退休,且连续实际缴费年限不少于15年,自职工退休审批及职工医疗保险退休待遇核定缴费年限审核通过后,次月起享受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退休待遇

  2.参保人员退休时达不到最低缴费年限的,应在办理退休手续时按当期公布的缴费基数和8%的费率,一次性足额补缴不足年限的医疗保险费。

  用人单位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未依法为职工缴纳医疗保险费导致职工需要补缴的,由用人单位负责按规定补缴,其余由参保人员个人缴纳。未补缴的,停止享受各类社会医疗保障资金支付待遇。

  【拓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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