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通州区房票和购房补贴的兑付要求

导语 未使用房票购房。房票记载人应持第一、二联向房屋征收(搬迁)实施单位申请到期兑付,具体要求详见正文。

  房票和购房补贴的兑付

  1)未使用房票购房。房票记载人应持第一、二联向房屋征收(搬迁)实施单位申请到期兑付。

  2)房票部分金额购房。房票记载人应持第一联向房屋征收(搬迁)实施单位申请到期兑付房票剩余金额和购房补贴,开发企业应持第二联向房屋征收(搬迁)实施单位申请兑付房票购房款金额。

  3)房票全部金额购房。房票记载人应持第一联向房屋征收(搬迁)实施单位申请兑付购房补贴资金,开发企业应持第二联向房屋征收(搬迁)实施单位申请兑付房票购房款金额。

  4)开发企业申请兑付,兑付期不超过一年。

  自收到开发企业兑付申请之日起3个月内兑付的,按房票购房款金额 90%兑付;第4个月到第9个月内兑付的,按房票购房款金额95%兑付;第10个月到第12个月内兑付的,按房票购房款金额 100%兑付。

  房屋征收(搬迁)实施单位应将兑付资金全部汇入预售资金监管账户。

  房票样式

  1.房票为三联单,第一联由房票记载人持有,第二联购房前由房票记载人持有,购房后由开发企业持有,第三联由征收(搬迁)实施单位持有。

  2.已使用房票购房,第一联由房票记载人持有(作为申请兑付房票剩余资金和购房补贴资金的依据)第二联由开发企业持有(作为申请兑付购房款依据)、第三联由征收(搬迁)实施单位持有(作为存根)。

  3.未使用房票购房,第一、二联由房票记载人持有(作为到期申请兑付房票全部资金依据),第三联由征收(搬迁)实施单位持有(作为存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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