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条件
1. 听力残疾:不满 2 周岁儿童,残疾程度达到残疾评定标准一、二级的,核发残疾人证。年满 2 周岁至不满 4 周岁儿童,残疾程度达到残疾评定标准一、二、三级的,核发残疾人证。
2. 言语残疾:须年满 3 周岁,且经治疗一年以上不愈或病程超过两年,方可申请办理残疾人证。喉部切除术后,丧失语言功能的,不受康复期的时间限制。
3. 精神残疾:须年满 2 周岁,且经治疗一年以上不愈,方可申请办理残疾人证。
4. 因疾病、外伤、中毒等原因致视力、听力、肢体、智力障碍的,应在治疗终结、康复期满六个月后方可申请办理残疾人证。
5. 因遗传、先天因素导致视力、听力、智力障碍的,不受康复期的时间限制。双眼球摘除、成年人身高低于 130 厘米以及肢体明显缺损、畸形等提出申请的,病历不作为必要的残疾评定资料且不受康复期的时间限制。
6. 注销后未满一年的,不得重新申请办理同一类别残疾人证。
7. 申请人为智力、精神残疾人或未成年人的,由法定监护人代为申办残疾人证,法定监护人应当尊重被监护人的真实意愿。法定监护人须提供居民身份证和证明材料。其他确有困难需委托他人办理的,须提供代理人居民身份证和授权委托书(按办理部门提供模板填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