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居民正常死亡的,办理《死亡证》的步骤为:
(1)在医疗卫生机构或者送院途中死亡者,由负责救治的医师填写《死亡证》;
(2)在家、养老服务机构、其他场所正常死亡的:
首先,由家属持死者的有效身份证件(身份证/户口簿/护照/港澳台通行证)(流动人口需同时提供居住证),到死者户籍或现住地所在的居委会/村委会开具死亡事实证明。
然后,家属携带自身身份证件、死者身份证件、死者死亡事实证明到户籍或现住地所在的乡镇(街道)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开具《死亡证》。
最后,家属携带《死亡证》、户口簿、死者身份证件到死者户口所在地或者实际居住地派出所办理户口注销手续,加盖公安派出所户口专用章。(周一至周六正常办理,周日预约办理)
2、居民非正常死亡或者不能确定是否属于正常死亡的,办理《死亡证》的步骤为:
需经公安司法部门判定死亡性质并出具死亡证明,再由死亡公民户口所在地或者实际居住地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填报《死亡证》。死亡公民户口所在地或者实际居住地派出所应当在医疗机构签发的《死亡证》四联单相应栏目盖公安派出所户口专用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