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止车辆运行办事

导语 下表给出了中止车辆运行办理的地点,受理条件,申报材料等问题。

事项名称: 中止车辆运行(挂起)
事项编码: JS060000JT-QZ-0005 实施主体: 南通市交通局
事项类型: 行政强制事项 承诺时限: 1个工作日
法定期限: 1个工作日 是否收费:
收费依据:
联系电话: 0513-85602766 监督电话: 0513-83533689,0513-83534860
办理地点: 南通市运输管理处违章处理中心 越江中路24号
受理条件:
申报材料:
序号 材料名称 是否必须 样例
执法依据:
序号 依据名称 依据内容 发布部门 发布时间 附件材料
1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 第六十二条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在实施道路运输监督检查过程中,对没有车辆营运证又无法当场提供其他有效证明的车辆予以暂扣的,应当妥善保管,不得使用,不得收取或者变相收取保管费用。 国务院第48次常务会议 2012年11月9日
常见问题: 1.问:哪些情形可减轻行政处罚? 答: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二)受他人胁迫有违法行为的;(三)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四)其他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2.问:对行政处罚不服,有哪些救济途径? 答:依据《行政处罚法》第六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所给予的行政处罚,享有陈述权、申辩权;对行政处罚不服的,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因行政机关违法给予行政处罚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提出赔偿要求。

相关推荐

热点推荐

 

最新阅读

分享本文到:

关闭
关注更新
返回首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