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户口姓名/出生日期/民族变更指南

导语 南通户口改姓名未成年人变更姓名的,应当提交父母与子女关系证明、父母协商一致意见书,改出生日期需要材料包括申请报告、户口簿、身份证等证件,详见正文。

  一、变更姓名

  1、办理须知:

  (1)户口登记人员的姓氏,原则上应当随父姓或者母姓;

  (2)正在服刑、被收容教育或者采取刑事强制措施的,不予办理姓名变更登记;

  (3)作为当事人的民事案件尚未审结或者尚未执行完毕的,不予办理姓名变更登记;

  (4)父母离婚的未成年人,父母对未成年人姓名变更未能达成一致协议的;变更姓名或者更正出生日期未满三年的,不予办理姓名变更登记。

  (5)未成年人变更姓名的,还应当提交父母与子女关系证明、父母协商一致意见书;十周岁以上未成年人变更姓名的,还需要提交其本人同意变更姓名意见书。

  2、办理程序:

  派出所受理,派出所审核后报县级公安机关审批,县级公安机关批准后,派出所户籍办理。

  3、申报材料:

  (1)申请人(或监护人)申请报告,未成年人变更姓名的,父母协商一致意见书;

  (2)户口簿、身份证;

  (3)在校学生需提供学校班级名册,并加盖学校公章;

  (4)申请人有单位的需提供单位证明;

  (5)未成年人父母结婚证(离婚证)复印件;

  (6)10周岁以上未成年人本人同意变更姓名的情况说明;

  (7)其他经审核需提供的证明材料。

  二、更正出生日期

  1、办理须知:

  出生日期原则上不得更改。公民申请更正出生日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

  (1)组织、人事部门管理的干部(含离退休干部);

  (2)正在服刑或者被收容教育、采取刑事强制措施的;

  (3)作为当事人的民事案件尚未审结或者尚未执行完毕的;

  (4)已更正出生日期的;

  (5)变更姓名未满三年的。

  2、办理程序:

  派出所受理,派出所审核后报县级公安机关审核,县级公安机关审核后报市公安局审批,派出所户籍办理。

  3、申报材料:

  (1)申请人(或监护人)的申请报告(需写明详细原因);

  (2)户口簿、身份证;

  (3)原始户籍资料和辅证材料;

  (4)经审核需提供的其他证明材料。

  三、变更民族

  1、办理须知:

  公民民族成份经确认登记后,一般不得变更。未满十八周岁的公民,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申请变更其民族成份一次。

  (1)父母婚姻关系发生变化,其民族成份与直接抚养的一方不同的;

  (2)父母婚姻关系发生变化,其民族成份与继父(母)的民族成份不同的;

  (3)其民族成份与养父(母)的民族成份不同的。

  年满十八周岁的公民,在其年满十八周岁之日起的两年内,可以依据其父或者其母的民族成份申请变更一次。

  2、办理程序:

  派出所受理,派出所审核后报县级公安机关审批,县级公安机关批准后,派出所户籍办理。

  3、申报材料:

  (1)申请人及父母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2)县级人民政府民族事务部门出具的《关于变更公民民族成份证明信》;

  (3)其他经审核需提供的证明材料。

  【拓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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