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安市城乡低保定补对象调整标准是多少?
导语 关于调整我市城乡低保等民政定补对象保障标准的通知》切实保障城乡困难群众基本生活,具体标准见正文。
调整标准
1城乡低保: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由每人每月780元提高到每人每月820元。
2.农村特困供养人员:农村特困供养标准由每人每月1040元提高到每人每月1070元。
3城市特困供养人员:城市特困供养标准由每人每月1885元提高到每人每月1900元。
4.特困人员照料护理标准:分散供养特困人员按全护理、半护理、全自理分别以不低于低保标准40%、20%、10%的比例提供照料护理服务;特困人员照料护理待遇与基本照护险、居家养老政府购买服务等政策相衔接。
5.六十年代精简退职老职工:六十年代精减退职老职工生活补助标准由每人每月780元提高到每人每月820元。
6.孤儿:集中孤儿养育标准从每人每月2760元提高到每人每月2800元;散居孤儿养育标准从每人每月2200元提高到每人每月2300元。
7.困境儿童:贫困家庭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生活保障按散居孤儿养育标准发放;非贫困家庭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生活保障标准由每人每月1760元提高到每人每月1840元;重病、重残儿童的生活保障标准由每人每月1100元提高到每人每月1150元。
8.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低保家庭内重残补贴标准由每人每月273元提高到每人每月287元:低保家庭内非重残补贴标准由每人每月195元提高到每人每月205元;低保家庭外重残补贴标准由每人每月780元提高到每人每月820元;低保外无固定收入三、四级精神、智力残补贴标准由每人每月156元提高到每人每月164元;一户多残、依老养残补贴标准由每人每月468元提高到每人每月492元;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标准不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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