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市海门区2024年春节期间用工奖补政策

导语 南通市海门区2024年春节期间用工奖补政策发布,涉及补贴有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推荐就业奖励、企业招聘补贴和春节返岗补贴。

  南通市海门区2024年春节期间用工奖补政策实施细则

  根据市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助企兴‘龙’”力促首季“开门红”十条措施的通知》(通政传发〔2024〕7号)、《海门区2024年春节期间支持企业稳岗留工促进经济发展若干举措》(海政办发〔2024〕3号)、《关于开展南通市2024年春风行动的通知》(通人社就〔2024〕3号)等文件精神,为切实做好我区春节期间企业用工服务,制定奖补实施细则如下:

  一、奖励政策

  (一)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推荐就业奖励

  鼓励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有组织开展劳动力供给,对2024年春风行动(2024年1月25日至4月8日)期间为企业新引进5名员工以上且办理社会保险参保缴费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按每人1000元标准给予推荐就业奖励,最高不超过10万元。

  1、 申报对象

  具有人力资源服务资质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

  2、 申报条件

  2024年1月25日至4月8日期间,为企业输送首次来通来海就业5名员工以上,办理社会保险参保缴费满3个月。

  3、发放标准

  1000元/人,同一家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推荐就业奖励不超过10万元。

  4、申报时间

  2024年4月1日至2024年7月31日。

  5、申报资料

  (1)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复印件;

  (2)《2024年南通市海门区春节期间推荐就业奖励申请表》(附件1)、经用人单位盖章确认的《2024年南通市海门区春节期间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推荐就业人员花名册》(附件2);

  (3)委托招聘(服务外包)合同(协议书)、向用人单位开具的代招管理费或外包服务费发票等材料;

  (4)《南通市海门区就业补助资金申报信用承诺书(单位)》(附件3)。

  (二)企业招聘补贴

  鼓励企业多途径多渠道开展员工招聘,2024年1月1日-4月8日企业自主招聘外省市户籍人员首次来通来海就业且办理社会保险参保缴费3个月的,按每人500元标准给予企业(不含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招聘补贴。

  1.申报对象

  我区企业(不含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

  2.申报条件

  2024年1月1日至4月8日期间,企业自主招聘外省市户籍人员首次来通来海就业,且办理社会保险参保缴费满3个月。

  3.发放标准

  500元/人。

  4.申报时间

  2024年4月1日至2024年7月31日。

  5.申报资料

  (1)《2024年南通市海门区春节期间企业招聘补贴申请表》(附件4);

  (2)新招聘人员身份证复印件;

  (3)《南通市海门区就业补助资金申报信用承诺书(单位)》(附件3)。

  (三)春节返岗补贴

  本区企业(不含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春节后(2024年1月25日至4月8日期间)组织外地员工来海就业或返岗就业,以及省外劳务协作基地输送外地来海就业或返岗就业的,按包车费用60%给予补助,勉县按包车费用100%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5万元。

  1.申报对象

  本区企业(不含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省外劳务协作基地(含其委托的第三方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组织的)。

  2.申报条件

  2024年1月25日至4月8日期间集中组织员工包车(列、机)返岗,以出发时间为准。

  3.发放标准

  按包车(列、机)费用60%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5万元。

  4.申报时间

  2024年2月1日至2024年4月30日。

  5.申报资料

  (1)《2024年南通市海门区春节返岗补贴申请表(企业)》(附件5-1,按包车、包列、包机分别填写)、《2024年南通市海门区春节返岗补贴申请表(劳务基地)》(附件5-2);

  (2)《2024年南通市海门区春节期间来通返岗就业人员花名册》(附件6,劳务基地申请时需加盖用工企业公章);

  (3)包车(列、机)费发票复印件(加盖申报单位公章);

  (4)《南通市海门区就业补助资金申报信用承诺书(单位)》(附件3)。

  6. 申报受理

  海门区劳动就业管理处在收到完整申请材料后,对上报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进行审核,经审核并公示7天后,将补贴资金打入申报单位帐户。

  咨询电话:0513-82213028

  二、发放流程

  申报补贴的单位于2024年7月31日前向区劳动就业管理处提交相关材料,经人社部门审核公示后将补贴资金打入申报单位帐户。

  三、资金渠道与相关规定

  本细则涉及的奖补资金从就业补助资金中列支。

  此次用工奖补政策与现行《南通市海门区企业用工服务奖励补贴办法》(海人社发〔2021〕16号)按“就高不重复”原则执行。

  本细则由南通市海门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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