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收存、划转办事

导语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收存、划转具体办事流程,包括办理地点,受理条件,申报材料等。

事项名称: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收存、划转
事项编码: JS060000FC-QT-0001 实施主体: 市房管局
事项类型: 其他事项 承诺时限: 10个工作日
法定期限: 暂无 是否收费:
收费依据: /
联系电话: 59000921 监督电话: 59000510
办理地点: 南通市工农南路150号(南通市政务中心裙楼2楼办事大厅)
受理条件: 符合《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第七条之规定。
申报材料:
序号 材料名称 是否必须 样例
1 经规划部门审核盖章的小区总平面图复印件1份
2 经市房屋产权监理部门核定的商品房建筑面积复印件1份
3 规划许可证复印件1份、建设规划核实合格证
4 专项维修资金交存情况明细表
5 楼幢公安编号与施工编号对照表
6 不需交存维修资金房屋的有关材料
执法依据:
序号 依据名称 依据内容 发布部门 发布时间 附件材料
1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 第七条:商品住宅的业主、非住宅的业主按照所拥有物业的建筑面积交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每平方米建筑面积交存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数额为当地住宅建筑安装工程每平方米造价的5%至8%。 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本地区情况,合理确定、公布每平方米建筑面积交存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数额,并适时调整。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财政部 2007年12月4日
常见问题: 1.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行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收存、划转”权力事项的主要法律依据是什么? 答:《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第七条:商品住宅的业主、非住宅的业主按照所拥有物业的建筑面积交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每平方米建筑面积交存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数额为当地住宅建筑安装工程每平方米造价的5%至8%。 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本地区情况,合理确定、公布每平方米建筑面积交存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数额,并适时调整。 2.申请人申请办理“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收存、划转”事项应当提供哪些材料? 答:(1)经规划部门审核盖章的小区总平面图复印件1份;(2)经市房屋产权监理部门核定的商品房建筑面积复印件1份;(3)规划许可证复印件1份、建设规划核实合格证;(4)专项维修资金交存情况明细表;(5)楼幢公安编号与施工编号对照表;(6)不需交存维修资金房屋的有关材料。 3.“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收存、划转”权力事项的办理承诺期限为多长? 答:为10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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