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皋市住宅房屋征收(搬迁)房票安置享受的优惠政策
导语 房票记载权利人自出具房票之日起6个月内在本市范围内购房的,一次性给予已使用票面金额15%的房票购房奖励。
房票安置享受的优惠政策
房票记载权利人自出具房票之日起6个月内在本市范围内购房的,一次性给予已使用票面金额15%的房票购房奖励;第7个月至第12个月内购房的,一次性给予已使用票面金额6%的房票购房奖励。
房票记载权利人如在规定时间内购房的,鼓励开发企业额外提供已使用票面金额的10%作为住房优惠购房奖励。房票记载人使用房票的,可抵扣购房首付款,当房票面值不足以支付购房款的,不足部分可按现行规定办理公积金提取、公积金贷款和商业贷款手续。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中存储余额不足的,可提取配偶、父母、子女的住房公积金账户中的存储余额。
被征收(搬迁)人持征收(搬迁)补偿协议、结算大表等相关资料,可依法申请享受国家规定的契税优惠政策。
房票记载权利人使用房票购房,不重复享受其他相关优惠政策。
房票安置程序
发布征收决定公告或协议搬迁通知。征收(搬迁)补偿安置方案中应载明该征收(搬迁)项目可以选择产权调换、货币补偿安置或房票安置。
签订征收(搬迁)补偿协议并计算房票金额,征收(搬迁)人根据需求向市住建局领取房票。被征收(搬迁)人自愿选择房票安置的,提出书面申请,并签订房屋征收(搬迁)房票安置协议。征收(搬迁)补偿协议经市住建局审核后由征收(搬迁)人出具房票。
被征收(搬迁)人选购房屋。被征收(搬迁)人自行购买商品住房,持房票、征收(搬迁)补偿协议等手续与房地产开发企业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用房票抵付购房款,被征收(搬迁)人结清房款后,房地产开发企业即可申请结算,具体涉税事宜以税务相关法律法规为准。
房票仅限用于购买商品住房、安置房(含附属阁楼)及配套的阁楼、地下室、储藏室、车库、车位,不得购买其他性质房产。
自2025年8月1日施行,有效期至2026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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