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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通调整全市社会救助保障标准(2026)

导语 南通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提高至935元/人·月,调整特困人员供养保障标准,更多内容见正文。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各直属园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根据《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改革完善社会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的通知》(通办发〔2021〕7号)精神,为进一步提高我市社会救助水平,保障和改善困难群众基本生活,经十六届市政府第7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决定调整全市社会救助(城乡低保、特困人员供养、孤儿养育)保障标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高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全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提高至935元/人·月。

  二、调整特困人员供养保障标准

  (一)基本生活保障标准

  1.农村特困人员基本生活保障标准:全市农村特困人员基本生活保障标准为1220元/人·月。

  2.城市特困人员基本生活保障标准:启东市、崇川区、通州区、海门区、南通经济技术开发区、苏锡通园区、通州湾示范区为2030元/人·月,海安市、如皋市、如东县为1930元/人·月。

  根据《省政府关于完善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实施意见》(苏政规〔2023〕8号),分散供养对象基本生活费按月直接发放到供养对象个人账户,不得统筹用于其他方面。

  (二)照料护理标准

  按照完全丧失生活自理能力、部分丧失生活自理能力、具备生活自理能力三档,照料护理标准分别达到户籍所在地上年度最低工资标准的30%、15%、5%,照料护理服务标准与养老服务、残疾人服务和长期护理保险相衔接。具体标准由各县(市)区、市各直属园区根据市人社部门新公布的最低工资标准统筹协调安排。

  三、提高全市孤儿养育保障标准

  集中供养标准为3020元/人·月,分散供养标准为2750元/人·月。

  四、相关要求

  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各直属园区管委会按照相关政策规定,认真做好社会救助标准调整和资金拨付工作,所需资金按原渠道列支。

  本通知自2026年7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7年6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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